教會章程


牧師 (教導長老)

牧師(在長老會中称教導長老)由長老會負責敦聘。敦聘對象之基本資格為認同本教會之信仰告白之基督教神學院畢業,獲得碩士以上學位者。經過長老會審核議決後簽立合約。每次聘約三年,退休年限為滿七十歲,合約隨退休年限結束。聘約結束前六個月雙方有權決定續約與否。在任期內違反本法規或品行有明顯錯誤,經勸告不肯悔改者,則由長老會審核確定後解聘之。

長老 (治理長老)

長老(在長老會中称治會長老)由牧師及長老召開長老會議提名長老人選。在週報及明顯的公告欄上公佈一個月之後,在會員大會中舉行信任投票。公告期間若有會衆成員或外界人士,在其行爲上有所質疑,則由長老會審核之。若指控屬實,則撤銷該人選重新提名。當長老被選出後就由牧師主領長老按立儀式。被提名為長老的資格:有健全的信仰,善於治理家庭,生活上無可指責之処,在言語及行爲上都成爲衆人的榜樣。長老名分為終身,職分任期兩年,每次委任程序通過後可連任,連任不限次數;退休年限為七十歲,任期隨退休年限結束。(註:2007之前按立之長老,不在此限。)長老配偶或直系親屬不可同時為長老。在任期內違反本法規或品行有明顯錯誤,經勸告不肯悔改者,則由長老會審核確定後解任之。

傳  道

傳道按教會需要由長老會負責敦聘。敦聘對象之基本資格為認同本教會之信仰告白之基督教神學院畢業,獲得碩士以上學位者。經過長老會審核議決後簽立合約。每次聘約一年,聘約結束前一個月雙方有權決定續約與否。需出席聖工會會議中有發言權無投票權。在任期內違反本法規或品行有明顯錯誤,經勸告不肯悔改者,則由長老會審核確定後解聘之。

執  事

執事在聖工會中提名執事人選。在週報及明顯的公告欄上公佈一個月之後,在會員大會中舉行信任投票。公告期間若有會衆成員或外界人士,在其行爲上有所質疑,則由聖工會審核之。當執事被選出後就由牧師主領執事按立儀式。被提名為執事的資格:具有好靈命,過著可成為模範的生活,善於治理家庭,有好名聲,並有溫暖的同情心及健全的判斷能力。執事任期為兩年,可連選連任,連任只限一次。退休年限為滿六十五歲,任期隨退休年限結束。執事之配偶及直系親屬不可同時為執事。在任期內違反本法規或品行有明顯錯誤,經勸告不肯悔改者,則由長老會審核確定後解任之。

理  事

理事人選由長老會提名理事人選, 在週報及明顯的公告欄上公佈一個月之後,在會員大會中舉行信任投票。公告期間若有會衆成員或外界人士,在其行爲上有所質疑,則由長老會審核之。理事任期二年,可連任。在任期內違反本法規或品行有明顯錯誤,經勸告不肯悔改者,則由長老會審核確定後解任之。

會  員

被接納為本教會會員之條件:

  1. 曾奉聖父,聖子,聖靈的名在本教會受洗者,或由其他教會轉籍本教會者。如無証明文件,但経本教會牧師,於適當期間之審査後,提請聖工會認可者。
  2. 認同本教會之宗旨,信仰告白。
  3. 於過去六個月内經常参加教會主日崇拜及其他聚會。
  4. 恪守十一奉獻。
  5. 願意遵守本教會之法規。

被接納為本教會會員之權利:

  1. 經常出席之會員,擁有擔任教會所委任之各項事工之資格。
  2. 當教會買賣及轉移不動產時,除理事會全體通過之外,尚需經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執行
  3. 為會員大會之一員。

被接納為本教會會員之義務:

  1. 經常参加崇拜及聚會,運用恩賜與眾聖徒一同長進。
  2. 保持規律之讀經和禱告之靈修生活。
  3. 遵守本教會對基督徒所教導之生活規範。

會  友

曾奉聖父,聖子,聖靈的名受洗者。願意參加本教會之聚會者。可參與聖餐及事奉。

長 老 會

長老會由牧師及長老組成。為本教會內部之信仰仲裁,財政及人事等之總體方向的最高議決組織。由於基督教的信仰是根據聖經且永遠不變的,因此教會一般決策是根據此信仰的規範。本教會之長老會議為非定期之會議。在會議中各持有一投票權,進行議決會議運作。長老會主席由長老會成員互選選出,任期為兩年。可連任。

聖 工 會

聖工會由牧師,長老,理事及執事組成。討論及決定教會之全部事工。在會議中各持有一投票權,進行議決會議運作。聖工會主席由聖工會成員互選選出,任期為兩年。可連任。

理 事 會

本教會之理事會是依日本国宗教法人法註冊之。持有本章程、教會各項法規、以及日本国宗教法人法所授予之職權。保管本教會擁有的所有資產:包括動產、不動產、及相關財產等,並且處理與日本政府管轄下,與宗教團體有關行政機構間之交涉與聯絡等有關實務。在會議中各持有一投票權,進行議決會議運作。理事長則由理事互選之。

會 員 大 會

會員大會為全教會之會員一同召開之會議。會議召開的主要目的是報告年度的事工成果及新年度的展望方針。報告年度財務決算及新年度預算。

紀   律

本教會強調會員之生活品行。其品行如違反聖經之教導則由牧師或長老規勸之。在擔任教會職務任期內,如品行上有明顯錯誤,經勸戒亦不悔改者,可經長老會裁決後罷免之。

章   程

  1. 本章程經通過之後,若欲更改的內容非關信仰告白,需經長老會全體票決成員之85%以上認可後,方可実施。至於信仰告白,則需經長老會全體通過,方可修改。
  2. 有關各項實行細則,由長老會任命牧師及有關專人制定,經長老會審核通過後,印製成「教會章程手冊」發放各部門作為經常工作之實施依據。其他不記錄在此法規上,但屬宗教法人法規者,亦列為本教會當遵守之法規範囲。
  3. 本章程所定義的所有會議,至少有一名牧師或長老出席擔任監督方可進行,否則會議必須延期再開。

附   則

有關增刪事項,需經長老會及聖工會審核通過後實施之,並列入本章程中。